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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7年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6-26 作者: 来源:省中小企业局综合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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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中小综〔2007〕48号
苏财企〔2007〕51号
 
 
各市、县中小企业局、财政局,南京市经委,省有关部门:
  为做好2007年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工作,根据《江苏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企〔2007〕43号),现就项目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在保持稳定较快增长的同时,更加注重改善发展环境,更加注重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更加注重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更加注重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安排原则
  今年专项资金总的安排原则是:注重统筹和集中相结合,突出重点,兼顾一般,体现择优扶强。
  (一)重点扶持省级100家产业集群,突出支持30个销售收入百亿元以上规模的产业集群。对省级100家产业集群及其企业的扶持比例不低于50%。
  (二)重点扶持成长性中小企业。
  (三)重点扶持资质好、服务好的为中小企业提供有效服务和开展活动的社会化服务机构。
  (四)优先安排科技型、外向型、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型、农产品加工型中小企业项目。
  (五)苏北地区扶持比例不低于40%。   
  (六)凡上年度享受过省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或本年度已享受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本项资金不再安排。
  三、使用方向
  (一)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类项目
  1、产业集群项目。支持对象为具有一定规模、产业特色明显、发展前景好、以中小企业为主的产业集群发展规划、园区载体建设、创业基地等。
  2、自主创新项目。支持对象为专利新技术(新产品)、知识产权产业化、省级以上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骨干企业技术创新平台;依托省级重点产业集群、重点行业或大型市场建设开展活动并取得成效的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
  3、技术改造项目(包括清洁生产项目)。支持对象为运用先进技术(装备)和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提升制造水平、使用清洁能源(原料)、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排放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项目。南北产业转移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4、上市推进项目。对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小企业予以一定奖励。
  (二)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类项目
  1、培训项目。对具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按照中小企业部门的培训工作计划,完成的各类专题培训,予以一定资助。
  2、服务机构项目。对具有较好资质的各类社会化服务机构,特别是示范单位开展的创业辅导、融资促进、管理咨询等综合或专项活动和服务工作,给予适当资助。
  3、经贸合作与交流项目。对参加列入省中小企业局工作计划的国内外重要经贸交流活动的单位和企业人员及省级驻国外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予以适当资助。
  四、资助方式
  (一)对单个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二)各类培训项目,原则上按照省、市、县级分别不超过300元/人期、200元/人期和150元/人期的标准给予补助。中长期研修班按照每人不超过学费的50%予以补助。每个企业参加同一期培训内容并享受补助的人员不得超过2名。
  (三)根据省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由省中小企业局或授权的机构组织的国内外重要经贸活动,对实际发生的公共组织费用及参加单位和企业予以一定补助。
  五、申报程序和时间
  申报程序:凡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并有申请意向的企业和单位,分别向所在地市、县中小企业局和财政局提出申请,填写专项资金申请表(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类或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类)并附相关材料(格式要求见江苏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经市、县中小企业局和财政局联合审查后,分别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省有关部门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的省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
  申报时间:各市、县于2007年7月底前行文上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逾期不予受理。
  请各市、县和省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好本地区项目的申报工作,坚持规范操作,把好申报材料的审查关,既掌握项目情况,保证项目的真实性,又方便企业,为企业提供良好的服务。在项目申报中,不得以任何名义向申报企业收取费用,增加企业申报成本。
  专项资金申报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可向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咨询。
  咨询电话:省中小企业局:025-86635039
  省财政厅:025-83633103。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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