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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即将试行

发布时间:2008-10-6 作者:张洪河 来源:新华网 编辑:省中小企业局信息与科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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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河北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河北省政府通过,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集体建设用地,是指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以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所有土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河北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土地权属没有争议;土地权利的行使未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限制;共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所有共有人书面同意。按照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让、出租和抵押村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出让、出租和抵押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必须经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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