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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三部委发布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8-9-19 作者:罗沙 韩洁 来源:新华社 编辑:省中小企业局信息与科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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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近日联合下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提高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
    根据财政部通知,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是指国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用于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给予的财政贴息资金。贴息资金可用于支持完善地方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和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机制。
        办法规定,小额担保贷款展期和逾期不贴息。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在规定的借款额度和贴息期限内,按实际借款额度和计息期限计算。借款人和小企业须凭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认意见,向经办银行办理贴息贷款申请。
    此外,办法规定除东部沿海七省市(北京、上海、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外,其他省(区、市)所需贴息资金中由中央财政负担部分,由财政部根据贷款预计发放额度和国家规定的贴息标准,安排专项资金,列入中央财政预算;贴息资金中由地方负担部分,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七省市所需贷款贴息资金,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
    办法同时对贴息资金的审核和拨付、奖补资金的审核和拨付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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