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创业辅导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创业辅导专家队伍建设,推动创业辅导工作深入开展,切实提升创业辅导服务水平,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创立和健康、快速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中小企业局(以下简称省中小企业局)聘任的创业辅导教练、创业辅导师、创业辅导大师3个等级的所有江苏省创业辅导专家(以下简称专家)。
第二章 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协助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第四条 收集和反映中小企业和初创企业的需求,反映企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并参与有关课题研究。
第五条 接受初创企业的策划咨询及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培训授课,指导创业者和初创企业依法创业、诚信经营。
第六条 在机会把握、资源配置、市场识别、营销策略、财务管理、投融资及创业计划拟定、实现成功创业等方面为创业者和中小企业提供培训、咨询、诊断、策划等服务。
第七条 帮助中小企业搞好经营决策和法律、人事、营销、生产、研发、财务等各项管理诊断和咨询服务
第八条 根据中小企业的要求或受聘任部门委托,每年完成2次以上创业辅导义务活动。
第九条 积极向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供决策参考。
第十条 积极参与省中小企业局和各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类创业辅导活动。
第三章 对象和条件
第九条 专家主要在以下人员中招募选聘:
1、具有成功创业经历的企业家;
2、具有丰富企业工作经验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3、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中具有创业辅导服务经验的专业人员;
4、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从事企业经营管理教学、研究的专家学者;
5、党政机关中熟悉创业政策、法律法规的工作人员;
6、其他具有创业辅导工作特长的人员。
第十条 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拥护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掌握与创业相关的法律法规,熟悉产业政策导向;
2、愿意接受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管理;
3、热心参与公益性创业辅导工作,具有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4、具备承担与创业辅导工作相适应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工作业务能力;
5、具有国民教育系列大专及以上(或相当)文化程度;
6、有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身体健康。
第四章 招聘和退出
第十一条 专家由省中小企业局和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招募选聘(评聘细则另行制定)。
1、具备基本条件者,一般应由本人申请或单位推荐,填写《江苏省创业辅导专家申请表》,经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省中小企业局。
2、通过省中小企业局组织的专家评审,经省级媒体公示无异议者,由江苏省中小企业局颁发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3、每个等级专家首次聘任期2年,可以续聘续任。
第十二条 专家在聘任期内遵循自愿的原则。要求退出专家队伍的,应由本人书面报告省中小企业局。
第十三条 专家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中小企业局将予以劝退或解聘,并向社会公布。
1、连续2年没有创业辅导业绩;
2、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不接受创业辅导工作安排;
3、有严重损害创业辅导专家形象的行为;
4、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专家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 本人申请退出或被劝退、解聘的专家,应及时将证件和相关文件等资料交还聘任管理部门。
第五章 学习与交流
第十五条 受聘的专家应积极参加省中小企业局组织安排的有关培训活动。
第十六条 受聘的专家应经常访问省中小企业局网站,学习创业辅导有关的政策,关注创业辅导最新信息,交流创业辅导体会和经验,为搞好全省创业辅导工作献计献策。
第十七条 受聘的专家应积极参加省中小企业局和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国内外学习、考察和交流活动。
第六章 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受聘的专家应接受省中小企业局的统筹安排,主动参与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安排的创业辅导工作,积极支持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的创业辅导活动。
第十九条 受聘的专家开展辅导工作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主要根据辅导需求、创业辅导专家所在地区、擅长专业领域和服务意向等来决定。
第二十条 每次创业辅导活动结束后,受聘的专家要在《江苏省创业辅导跟踪评价表》上签字,并对创业辅导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
第二十一条 受聘的专家开展辅导活动要接受辅导申请单位、所在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省中小企业局的跟踪评价。
第七章 工作准则
第二十二条 受聘的专家应精心准备和实施辅导工作,为辅导对象提供优质辅导服务。
第二十三条 受聘的专家从事辅导活动时,应佩带专用工作牌,采用印有规定字样的名片。
第二十四条 创业辅导以公益性活动为主。
第二十五条 不得违规向辅导对象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 自觉维护专家队伍形象。
第八章 考核与激励
第二十七条 建立专家等级晋升制度。按从低到高划分,设创业教练、创业辅导师和创业辅导大师3个等级。对积极参加创业辅导活动的专家,优先晋升其等级。
第二十八条 省中小企业局每年度对聘任专家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评价,将其工作表现和成绩反馈给其所在的单位或社区。
第二十九条 省中小企业局将考核合格的专家列入省创业培训师资库,在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网站进行宣传,优先向社会推荐开展规范的创业辅导中介活动。
第三十条 省中小企业局和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考核合格专家创办(或领衔创办)的创业辅导机构,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扶持。
第三十一条 对创业辅导成绩突出者,给予表彰和一定的奖励或补助。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