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为支持和鼓励群众自主创业,降低初始创业成本,今年初,宿迁市委、市政府决定设立宿迁市全民创业发展基金。日前,市政府出台了《宿迁市全民创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对全民创业发展基金的市区部分的集中使用管理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根据《宿迁市全民创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规定,每年,市财政和宿豫区、宿城区、市经济开发区财政共安排1100万元集中到市财政,重点用于对市区(市本级、宿豫区、宿城区、市经济开发区、湖滨新城开发区的行政区划范围内的本地居民)本土初创企业、微小企业的扶持和创业文化建设、创业活动实践、创业促进机构的支持补贴。 宿迁市全民创业发展基金将对市区范围内年度新注册的初创微小企业新添置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从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给予贴息;对年销售收入未达到300万元的微小企业年内新添置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从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给予贴息;对年内新设立的个体工商户上交省工商注册登记费和税务登记费给予全额补贴;对全市创业标兵进行奖励。此外,由财政部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的小企业记账公司,将无偿为个体生产者和营销额300万元以下的微小企业提供代理记账服务,对记账公司的中标额给予全额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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