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本局发文


关于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5-19 作者: 来源:省局发展与服务处 编辑:
【字体:
 
苏中小服〔2009〕36号
 
各市中小企业局、地税局,南京市发改委:
  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做好本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审核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进行申报。
  二、各市中小企业局和市地税局要密切配合,共同对前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营业税免征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对享受营业税免征的担保机构实行动态监管,发现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担保机构及时上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地方税务局。
  三、各市中小企业局和地税局要严格按照免税申报条件做好审核推荐工作,申报机构须为纳入备案管理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将申报文件及下列材料(含电子版)于6月15日前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地方税务局。
  (一)前期担保机构营业税减免工作的成效、问题和建议(2006-2008年各年度的)。
  (二)符合免税条件的担保机构申报名单。
  (三)已取得免税资格,经审核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担保机构取消名单及理由。
  (四)担保机构申报材料一式6份,A4纸打印,按以下顺序装订(胶装):
  1、封面(见附件2);
  2、担保机构登记表(由申报系统打印);
  3、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会担保01表】,利润表【会担保02表】,现金流量表【会担保03表】,担保余额变动表【会担保01表附表2】,以及报表中相关数据的附注和说明);
  4、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复印件;
  5、担保业务明细表(由申报系统打印)。
  (五)通过申报系统校验后导出的后缀名为“.smedb”的电子文档。
  四、现正在享受营业税免征的担保机构不需申报。今后,省中小企业局和省地方税务局将按照国家“成熟一批,上报一批”的要求,定期组织开展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申报工作。
  省中小企业局  联系人:柳桂芳     电话:025-83327753
  邮箱:liugf_jm@js.gov.cn
  省地方税务局  联系人:范 玲      电话:025-83633442
 
  附件:1、《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担保机构申报材料封面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下载:
 
 
附件1:国家文件
附件2:封面
 


[ 关闭CLOSE ]     [ 打印PRINT ]

Copyright 2006 Jiangsu SME All Rights Reserved.
江苏省中小企业局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南京世纪恒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